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提级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民辖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周彬彬,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周雪梅,女,199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周阳,女,200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周阳之母),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永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映木,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因与被告***、周雪梅、周彬彬、周阳、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辖区内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且本辖区内同类案件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报请本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冯 文
审 判 员  黄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曦
书 记 员  王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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