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424号
原告:***,男,1981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武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71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 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