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424号 原告:***,男,1981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武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71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 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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