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莲执恢裁字第00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永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11.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欠款案件较多。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欠款并于2014年3月19日将6211.6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