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该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新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该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新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执行的标的为379605元。权利人至2016年7月12日尚未受偿金额37960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赤波
审 判 员 宋志林
代理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