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8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新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
四川省德阳市新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代垫诉讼费共计40301.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仅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00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7月31日支付20000.00元(已支付),余款在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51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