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东盛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232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7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四川东盛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周口办东风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峻,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东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周口办东风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东方,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东盛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东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以与被告四川东盛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