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东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东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14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9号1栋5层1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国,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驿都大道静明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叶三银。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川0121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对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的账号02×××49内的存款408478.55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幕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圣支行的账号02×××49内的存款408478.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