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40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驿都大道静明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雷东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山淮,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京宏晟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150号1栋1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木先。
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10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京宏晟园***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2925000元及违约金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就本案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1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