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东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东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4444号
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东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东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东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东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06元由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四川玄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卿
书记员 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