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执异210号
申请人:昆明瑞天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红塔东路12号滇池卫城新天地82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齐,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8号国际商业大厦。
负责人:林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雅仕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海特集团二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东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驿都大道静明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雷东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水木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邓泰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家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5号附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喻言,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成都中新悦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复兴街54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雄,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益民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幢7层41号。
法定代表人:喻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亚雄,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刘杨琴,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叶三银,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李舫,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张清,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杨卫,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甄志军,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钟斌,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管海南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雅仕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仕达公司)、四川省东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楠公司)、成都水木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居公司)、成都家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公司)、***、喻言、成都中新悦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悦蓉公司)、四川益民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何亚雄、刘杨琴、叶三银、李舫、张清、杨卫、甄志军、钟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案号:(2017)川01执2826号]中,申请人昆明瑞天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天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天公司申请称,其已受让案涉相关债权,请求变更为(2017)川01执282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主张,瑞天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关于资产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确认函》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7年9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1043号《执行证书》,确认雅仕达公司、东楠公司、水木居公司、家园公司、***、喻言、中新悦蓉公司、益民公司、何亚雄、刘杨琴、叶三银、李舫、张清、杨卫、甄志军、钟斌应向平安银行成都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9425585.91元,罚息108125.32元等。依据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本院受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案号:(2017)川01执2826号。
2018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8)川01执异862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东方资管海南公司为(2017)川01执282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2018年10月9日,东方资管海南公司与瑞天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编号:coamc琼-2018-A-02-001),约定将东方资管海南公司对雅仕达公司等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05080575.08元转让给瑞天公司。2022年1月6日,东方资管海南公司与瑞天公司共同登报刊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昆明瑞天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确认转让的事实,并要求雅仕达公司等16名债务人向瑞天公司履行债务。2022年1月10日东方资管海南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的《关于资产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确认函》,认可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执行证书》《资产转让协议》《关于资产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确认函》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东方资管海南公司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瑞天公司,并书面认可转让相关债权的事实。申请人瑞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依法取得案涉相关债权,其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7)川01执282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变更为昆明瑞天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桓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于 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