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955号 申请人: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475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1**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292231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公司)价值585663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奇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业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856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丰业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奇立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