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核工业建筑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万家利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核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中航(沈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1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万家利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洪汇路永康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57年1月28日出生,该单位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核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孙常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沈阳)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万家利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核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中航(沈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单立主审、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万家利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万家利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万家利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
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30元,减半收取33,865元,由上诉人沈阳万家利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妍
代理审判员单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