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核工业建筑有限公司

沈阳核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461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核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高会彬,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核工业建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核工业建筑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204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96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