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34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力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会理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会理县地方公路改扩建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力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理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会理县地方公路改扩建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凉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内容表述有误,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力实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34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峰
审判员***
审判员杨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