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执6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汉族,住所地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陈大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9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31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胜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