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1109号
原
告:峨眉山市燕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四川省峨眉山市XX镇XX街XX号XX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元,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勇,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富顺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奎,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宇航,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燕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燕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峨眉山市燕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3970元,由原告峨眉山市燕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长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
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
二0
一
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