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528民初11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驻陕西省富平县梅家坪镇。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驻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五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四川省自贡市城关镇解放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5元,减半收取7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 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