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528民初11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驻陕西省富平县梅家坪镇。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驻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五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四川省自贡市城关镇解放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富顺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5元,减半收取7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 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