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22执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罗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2民初4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11***29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6534.6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