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三人与某某等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1854号
原告:***,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发军,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解放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良,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曾发军、**与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请求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960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23日,原告方的亲属曾某某(已故)与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约定原告以XXX元/平方米的价格集资建住宅房XXX平方米,总价69,600元;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由被告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办证费用等。现原告共计支付房款65,000元,房屋也已交付原告使用。双方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名为集资,实为买卖。至今,被告方一直未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发军、**的亲属曾某某与被告方于2006年8月23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中约定的集资所建房屋系案外人XX村民委员会在经有关部门同意其拆除原村办公旧房修建村办公楼后所建,该涉案房屋建筑属在修建时未经批准将办公用途改变为了商住楼,并实际以被告的名义出售给包括本案原告***、曾发军、**的亲属曾某某在内的多人。现该建筑已被有关部门列为违建。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曾发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莉
书 记 员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