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游祖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992.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71992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71992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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