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恒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网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霍永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贵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恒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9360.15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贵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成都恒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泉
书 记 员 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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