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澳力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4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澳力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
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7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廖祥香,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在被执行人公司注册登记地未找到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廖祥香下落不明,公司名下无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外投资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3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342,296.47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剩余债权333,366.47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5034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望博
审 判 员 丁 轮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海栖
书 记 员 施佳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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