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江信裕建材经营部、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温江信裕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温江涌泉街办再生资源市场8幢6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伟。
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游祖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江信裕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61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761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温江信裕建材经营部17610.00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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