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异30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沙渠镇金成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丹,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九龙工业港九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温凌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游祖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川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邱家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