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2926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海龙龙焦炭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赵薇。
被告: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武。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海龙龙焦炭经销处与被告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点0分开庭审理此案,并传票传唤原告、被告到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薛 威
人民陪审员 常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