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魁,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武。
申请执行人**魁与被执行人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23738.5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8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4执16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马振昊
审判员 王剑平
审判员 马纯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嘉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