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凤城市。 被执行人: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2692.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