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绿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0477号之一 原告: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崧梃,系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绿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4-2号(1-20-2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82号甲。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齐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齐公司)与被告辽宁绿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