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4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天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宜处置;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