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364号之二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金井街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1319767。
法定代表人:曾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兴镇街1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3637X。
法定代表人:谢云君。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川0504财保136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民生银行成都西体路支行账户6914××××4583存款550万元。现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账户5105××××0058存款550万元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民生银行成都西体路支行账户6914××××4583存款55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足额冻结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50万元,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民生银行成都西体路支行账户6914××××4583存款5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