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364号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金井街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1319767。
法定代表人:曾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兴镇街1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3637X。
法定代表人:谢云君。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可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50万元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向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