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364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金井街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1319767。
法定代表人:曾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兴镇街1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3637X。
法定代表人:谢云君。
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25日分别作出(2021)川0504财保1364号、(2021)川0504财保1364号之一、(2021)川0504财保13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账户5105××××0058存款550万元。现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解除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变更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向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