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485号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3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XX存款5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鸿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