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485号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3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XX存款5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鸿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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