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11民初1119号
原告:锦州大地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二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07537370。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月,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伟,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市石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凌海市石山镇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78100144421XE。
法定代表人:李英伟,该镇镇长。
原告锦州大地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凌海市石山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由被告凌海市石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