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23民初465号
原告:***,男,生于1955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钧,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90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系原告***次子。
被告:***,男,生于1961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雅安市汉源县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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