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源县流沙建材经营部、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3执108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流沙建材经营部,住址:汉源县富林镇前进村**。
经营者:余刚,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蒙古族,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宗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源俊磊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汉源县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清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家提,男,生于1964年7月14日,满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呼傲磊,男,生于1985年8月28日,满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何梅,女,生于1969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申请执行人汉源县流沙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源俊磊科技有限公司、呼家提、呼傲磊、何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源俊磊科技有限公司、呼家提、呼傲磊、何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汉源县流沙建材经营部执行款12766461.4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汉源县流沙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呼家提对执行款12766461.41元及利息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表示可以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182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潘星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科
书 记 员 王 阶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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