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4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炎,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农,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宗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炎、谭农、四川省汉源昊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洁
审判员 罗晓都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