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211号
原告:四川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29号。
法定代表人:漆丹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寅皓,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双凤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郑春灿,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嘉驰三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镇上阳街496号15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郑春灿,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嘉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嘉驰三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四川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4元,减半收取5432元,由原告四川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