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5015号
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崔世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望,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29号。
法定代表人:漆丹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