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衡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茂燊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衡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9438号
申请人:东莞市茂燊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莲大路38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2P5E25。
法定代表人:梁照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楠,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斯杰,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衡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朗池镇卫生街41号3幢2单元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3227334227297。
法定代表人:陈静波。
申请人东莞市茂燊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衡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65,957.16元的财产,并于当日预交了保全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相应数额的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衡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957.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美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