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

东方前某某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5346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1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侯囡囡。
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西南航空港空港开发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德成,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东方前***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21)川0116民初6072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东方前***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85055元,执行费16251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资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成)限制高消费,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志洪
审判员  向 彬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