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等***、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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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3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成都市西南航空港开发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德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5799265659,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高寨镇高寨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范明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互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223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2021年2月3日向被三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三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320381.64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35604.00元,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2021年1月28日我院对三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2、2021年1月3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三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有开户信息。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28200001040013183账户400万元,2020年10月27日已由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冻结措施,2021年2月25日本院将3355985.64元扣划至本院,2021年3月5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0105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查封、冻结本院扣划的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款3355985.64元,期限一年。其余二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已被我院冻结但余额极少;3、经网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凯宴小型轿车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4、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及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法人周德成股权已被我院查封、冻结;5、2021年8月26日,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互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022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及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0执复5号执行裁定书均裁定撤销互助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3执202号执行裁定,并返还扣划的青海闽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款3355985.64元;5、2021年7月28日本院将二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2021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二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标的3320381.64元,执行费35604.00元。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生雪
审判员李永兴
审判员马秀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金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