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678号 原告:**,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化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成都西南航空港开发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