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678号
原告:**,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化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成都西南航空港开发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