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2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浓(实习),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青神县。
第三人:四川省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城E8-6号商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西南航空港开发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有误,原告***遂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