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8执1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1栋11楼1号、3号、4号、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兴物5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396231.7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债权、股权等资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冻结请于2023年10月1日(从立案日期开始计算届满前七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车辆等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债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冻结、查封、扣押请根据期限从裁定落款日期起计算时间,在届满七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查封、扣押,如案件进行了保全,请以保全案件立案或裁定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