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汽物流(佛山)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624号 申请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1栋11楼1号、3号、4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7177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一汽物流(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粤众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811099E。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一汽物流(佛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一汽物流(佛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658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汽物流(佛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658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