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市广佛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31071号 原告:浙江东阳市广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咏茵,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东阳市广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佛建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佛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咏茵、**,宏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麦咏茵、***签署《地址确认书》同意本院电子送达裁判文书。诉讼中,广佛建材公司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佛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广佛建材公司与宏大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宏大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钢管材料租金396345.45元并以每期应付租金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予广佛建材公司;3.宏大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轮扣材料租金267698.81元并以267698.8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予广佛建材公司;4.宏大公司支付未退还材料款442236.50元并以442236.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计付利息予广佛建材公司;5.本案诉讼费由宏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宏大公司向广佛建材公司租赁钢管材料,2017年12月17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宏大公司向广佛建材公司租赁轮扣材料。之后,双方于2018年4月倒签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经核算,宏大公司尚欠广佛建材公司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钢管材料租金396345.45元、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轮扣材料租金267698.81元、未退还材料款442236.50元。 宏大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广佛建材公司与宏大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同意支付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钢管材料租金396345.45元、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轮扣材料租金267698.81元、未退还材料款442236.50***佛建材公司,但均不同意支付利息予广佛建材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宏大公司向广佛建材公司租赁钢管材料,2017年12月17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宏大公司向广佛建材公司租赁轮扣材料。 2018年4月,宏大公司(甲方、承租方)与广佛建材公司(乙方,出租方)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承租钢管、扣件等货物用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项目一期土建安装工程等内容。 诉讼中,广佛建材公司与宏大公司确认《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为时间倒签的合同;宏大公司尚欠广佛建材公司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钢管材料租金396345.45元、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轮扣材料租金267698.81元、未退还材料款442236.50元。 2022年10月11日,广佛建材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本院认为,1.合同解除。鉴于广佛建材公司与宏大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故本院对广佛建材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款项。宏大公司尚欠广佛建材公司1106280.76元(396345.45元+267698.81元+442236.50元),有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退租单、确认单、电子回单、统计表相互印证,且宏大公司予以确认,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现广佛建材公司请求宏大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利息。宏大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广佛建材公司利息损失,又因双方对涉诉款项一直存在争议,且广佛建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主张权利,故广佛建材公司请求宏大公司以1106280.7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佛建材公司请求超出本院核定数额部分的利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浙江东阳市广佛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二、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06280.76元并以1106280.7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浙江东阳市广佛建材有限公司; 三、驳回浙江东阳市广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7.09元(浙江东阳市广佛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东阳市广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18.83元,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78.2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浙江东阳市广佛建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7378.2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