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1栋11楼1号、3号、4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71778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常青路16弄3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MA2J855R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浙030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执行费4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账户。截止2023年4月2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开金蓝天能源(浙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05执7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