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100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生,住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共和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1栋11楼1号、3号、4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7177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全向街14号附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3********,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2月21日生,住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金兰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1********,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汉市诚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韶山路五段111号2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9915356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市诚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为(2024)川0681诉前调5543号,后转立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