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68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达通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轮镇鸹林村16组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1MA6AYQXR42。
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1栋11楼1号、3号、4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71778J。
法定代表人:***。
广汉市达通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被申请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已经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35070元,申请人广汉市达通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自愿放弃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汉市人民法院(2024)川0681民初3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